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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智刚与被告吴昌明、叶荣木、王德里、蒋艳丽、吴昌福、何德玉、张大花、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智刚,吴昌明,叶荣木,王德里,蒋艳丽,吴昌福,何德玉,张大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徐智刚,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高机焕,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兴,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吴昌明,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余文,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叶荣木��男,1958年8月7日出生,,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范水强,男,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王德里,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叶泉贵,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艳丽,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吴昌福(又名吴飞虎),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叶泉贵,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德玉,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政和县。被告张大花,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政和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代表人吕国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小明,男,该支行工作人员,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曹里波,男,该支行行长,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智刚与被告吴昌明、叶荣木、王德里、蒋艳丽、吴昌福、何德玉、张大花、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智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智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智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5元,减半收取2882.5元,由原告徐智刚负担。审 判 长  李庆清人民陪审员  魏 蓉人民陪审员  魏厚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