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冬元与戴红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冬元,戴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30号申请执行人江冬元,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晓刚,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戴红燕,农民。江冬元与戴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衢江商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冬元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戴红燕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3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于2016年1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戴红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冬元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戴红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30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