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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高忠水、高孝其、高美多、高孝琴、王秀英与张晴、朱大庆、吕其伟、芜湖宏力农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水,高孝其,高美多,高孝琴,王秀英,张晴,朱大庆,吕其伟,芜湖宏力农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31-1号原告:高忠水,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高孝其,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高美多,女,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高孝琴,女,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王秀英,女,192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文星,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晴,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成悦,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大庆,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吕其伟,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卯家琴,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宏力农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张德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宏,该公司经理。原告高忠水、原告高孝其、原告高美多、原告高孝琴、原告王秀英诉被告张晴、被告朱大庆、被告吕其伟、被告芜湖宏力农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50-1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朱大庆所有的皖BK39**号小型轿车和被告吕其伟所有的皖BMC6**号小型轿车。现该案五原告和被告朱大庆、吕其伟已达成和解,五原告遂申请解除对被告朱大庆、被告吕其伟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告朱大庆所有的皖BK39**号小型轿车、解除查封被告吕其伟所有的皖BMC6**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从权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刘业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 颖附: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