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薛茂庆与田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茂庆,田孝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89号原告薛茂庆。被告田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茂庆与被告田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茂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茂庆负担。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