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广佳不锈钢有限公司与瞿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佳不锈钢有限公司,瞿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2635号原告重庆广佳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333号(重庆铁鸡公商贸城)A1-45,组织机构代码证33965385-2。法定代表人郝健,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国明,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勇,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佳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瞿勇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重庆广佳不锈钢有限公司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而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受理费1140.00元,退还原告重庆广佳不锈钢有限公司570.00元。代理审判员 姚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