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韩翀与杨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翀,杨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9号原告:韩翀。委托代理人:林君飞,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国。原告韩翀为与被告杨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偿付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韩翀的委托代理人林君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志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志国向原告韩翀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其于2014年9月30日出具借条一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翀借款本金20000元,并偿付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杨志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