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竹执恢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四川金太阳畜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太阳畜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何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恢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太阳畜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泽富,男,汉族。四川金太阳畜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绵竹市人民法院(2013)绵竹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泽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何泽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泽富的银行存款203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