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郑泽学与熊家河、祁加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泽学,熊家河,祁加堂,许瑞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郑泽学,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永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家河,农民。被告祁加堂,农民。被告许瑞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泽学诉被告熊家河、祁加堂、许瑞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泽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泽学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青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