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尹良明申请执行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飞虎、徐忠心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良明,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徐飞虎,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尹良明,无业。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店埠安乐路。法定代表人:徐飞虎,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飞虎。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龙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忠心,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忠心,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4393501元及利息(以本金354713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诉讼费35783元、执行费37871元、总计4467155元及利息(以本金354713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徐飞虎、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467155元及利息(以本金354713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