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53号原告卢某,女,生于1972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黄某,男,生于1965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