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5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53号原告卢某,女,生于1972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黄某,男,生于1965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