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沭县恒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杨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恒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杰,杨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245号原告:临沭县恒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被告:杨亮。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6405181030。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恒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杨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松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