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3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世勋与被申请人额济纳旗神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世勋,额济纳旗神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3执保2号申请人田世勋,男,1962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林志华,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额济纳旗神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航天路东侧南二环南侧。法定代表人贾跃,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田世勋与被申请人额济纳旗神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额济纳旗神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额济纳旗沃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98.80%(24700000元)的全部股权。申请人田世勋向本院提供等值的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额济纳旗神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额济纳旗沃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98.80%(24700000元)的全部股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红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格吉乐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