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恢复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阿合买提江?艾买提与花照祥雇佣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合买提江·艾买提,花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恢复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阿合买提江·艾买提,男,维吾尔族,住阜康市。被执行人:花照祥,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阜康市。阿合买提江·艾买提与花照祥雇佣关系纠纷一案,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人民法院2008年阜民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花照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阿合买提江·艾买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花照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花照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阿合买提江·艾买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花照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阿合买提江·艾买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阜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相 逢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艾合买提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尔曼别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