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志强、黄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志强,黄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671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凡,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系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黄志强,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志勇,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志强、黄志勇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