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范建安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建安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33号罪犯范建安,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建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范建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建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8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建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建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