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执民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应海军、罗菊萍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应海军,罗菊萍,徐俊清,郑仁朋,郭献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28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代表人:谢文。委托代理人:陈红。委托代理人:张开平。被执行人:应海军。被执行人:罗菊萍。被执行人:徐俊清。被执行人:郑仁朋。被执行人:郭献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以下简称温岭农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台仲裁字第31号裁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海军、罗菊萍、徐俊清、郑仁朋、郭献荣履行该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仲裁裁决,应海军、罗菊萍应偿还给温岭农行借款3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徐俊清、郑仁朋、郭献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仲裁费用9950元(已由温岭农行预交),由应海军、罗菊萍承担(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温岭农行),徐俊清、郑仁朋、郭献荣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郑仁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浙J×××××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应海军、罗菊萍、徐俊清、郑仁朋、郭献荣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未发现有房地产、其他车辆等登记信息。至于查到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郑仁朋名下的车辆,因该车辆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且已被其他法院因另案执行查封,本院现无法处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温岭农行的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因被执行人应海军、罗菊萍、徐俊清、郑仁朋、郭献荣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五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月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温岭农行后,其表示认可,并对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查询材料、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材料及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现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无异议的,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台执民字第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亮审 判 员 杨振东审 判 员 金文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