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和顺县义兴镇棋盘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顺县义兴镇棋盘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爱群,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仲祥。被告和顺县义兴镇棋盘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保寿,该村主任。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顺县义兴镇棋盘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美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仲祥,被告和顺县义兴镇棋盘垴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史保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7月1日被告将该村街道硬化工程承揽给原告实施施工,工程造价418199.46元,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将全部工程款一次性给付原告,可是在2009年9月30日工程完工后,被告只付给原告20万元,尚欠218199.46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欠款218199.46元及欠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和顺县义兴镇棋盘垴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但是利息计算时间不对,不能从2009年9月30日计算,还有一年的质保期,应从2010年9月30日计算利息。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日被告和顺县义兴镇棋盘垴村村民委员会将该村街道硬化工程承揽给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施工,工程造价418199.46元。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将全部工程款一次性给付原告,质保期一年。2009年9月30日工程完工后,被告付给原告工程款20万元,尚欠218199.4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欠款218199.46元及欠款利息81497.54元从2009年9月30日开始计算,其中2009年9月30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12109.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方作了欠工程款属实,利息应从2010年9月30日计算的答辩。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棋盘垴街道硬化工程决算书一份,利率表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和顺县义兴镇棋盘垴村村民委员会对欠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8199.46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欠款218199.4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81497.54元的主张,因被告方提出了有质保期一年,应从2010年9月30日计算利息的抗辩,因双方约定质保期一年,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2010年9月30日开始计算为69387.84元。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和顺县义兴镇棋盘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8199.46元以及利息69387.84元;二、驳回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从2009年9月30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8元,由被告和顺县义兴镇棋盘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835元,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美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