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宋玉英与葛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英,葛海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362号原告宋玉英,女,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海祥,男,194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宋玉英与被告葛海祥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玉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夏 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