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调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孙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按原告本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原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力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