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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调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孙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按原告本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原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力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