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37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生于1945年5月23日。委托代理人罗锦霞,岳池县中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乙,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30日。被告周某丙,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5日。被告周某丁,女,汉族,生于1991年6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被告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文义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中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