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罪犯魏五洲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号罪犯魏五洲,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滁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五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并于2012年01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邵芳、崔丽蓉,罪犯魏五洲、证人沈巍巍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魏五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魏五洲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五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案发后,该犯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蜀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魏五洲的当庭陈述、证人沈巍巍的证言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至2014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2、安徽省定远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魏五洲假释后有固定住所;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滁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受害方出具的谅解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该犯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认为,罪犯魏五洲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4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魏五洲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经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该犯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魏五洲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五洲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