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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刑初9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易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广安饮酒后,驾驶川XT16**小型轿车搭乘易某某从广安市经广武路行驶到岳池县花板乡,后又从岳池县花板乡向岳池县城方向行驶。当日凌晨3时许,该车行至岳池县九龙镇工业园区人仁制药厂路段时,驶上人行道,冲入人行道旁的土堆中,造成川XT16**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41.9mg/100mL。随后被告人何某某被民警送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何某某”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16.03mg/100mL。2015年10月11日,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意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被告人何某某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取得了王孝天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时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广安思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何某某提供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取得了王孝天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熊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