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祁广余、沈运录等与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广余,沈运录,林德高,李克芹,顾宝莲,王珍,孙良霞,韦芹,孙士芳,沈顶国,牛洪志,杨秀兰,王春宽,张祝国,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402号申请执行人祁广余,工人。申请执行人沈运录,工人。申请执行人林德高,工人。申请执行人李克芹,工人。申请执行人顾宝莲,工人。申请执行人王珍,工人。申请执行人孙良霞,工人。申请执行人韦芹,工人。申请执行人孙士芳,工人。申请执行人沈顶国,工人。申请执行人牛洪志,工人。申请执行人杨秀兰,工人。申请执行人王春宽,工人。申请执行人张祝国,工人。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兴海路。法定代表人顾耀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祁广余等14人与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17410.63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