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小莲与刘洪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莲,刘洪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145号原告周小莲,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委托代理人高仲群,岑溪市岑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德,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冬湖一路。法定代表人韦瑞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莲诉被告刘洪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小莲负担。审判员 覃靖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燕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