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刘德友与杭州思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368号原告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宁静远,董事长。原告刘德友,男,汉族,1973年5月5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秀丽,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思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文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刘德友诉被告杭州思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刘德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刘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刘德友共同负担。审判员 宫晓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