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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毛雪林与粟润香、田继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雪林,粟润香,田继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475号申请执行人毛雪林,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粟润香,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田继桥,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毛雪林与粟润香、田继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宁民初字第0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田继桥、粟润香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毛雪林案款205680元,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田继桥、粟润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147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田继桥、粟润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毛雪林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隋志伟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