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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洪恩、何风超等与孙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恩,何风超,何风坤,孙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徐洪恩,农民。申请执行人何风超,农民。申请执行人何风坤,医生。被执行人孙涛。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洪恩、何风超、何风坤诉被执行人孙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民三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