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奎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某,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27号申请人师某某,男,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奎某某,女,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关于奎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弥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师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2016年的抚养费。申请执行标的是:由奎某某每月支付给师某某抚养费人民币100元至师银丽年至满18周岁。本案经过执行,已交清2016年的抚养费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执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华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