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执字第0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24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范永华,该公司总经理。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68号1幢1001-1009室9间商铺的价值予以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对本案的剩余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68号1幢1001-1009室9间商铺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分别作价为:1001室(权证号为淮房权证开字第××号)40.8512万元、1002室(权证号为淮房权证开字第××号)16.1856万元、1003室(权证号为淮房权证开字第××号)16.1856万元、1004室(权证号为淮房权证开字第××号)86.5536万元、1005室(权证号为淮房权证开字第××号)73.9584万元、1006室(权证号为淮房权证开字第××号)26.2080万元、1007室(权证号为淮房权证开字第××号)26.2080万元、1008室(权证号为淮房权证开字第××号)134.4192万元和1009室(权证号为淮房权证开字第××号)384.7872万元,上述9间商铺合计总价为805.3568万元。将该9间商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以抵偿本案全部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惠更虎执行员 王新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仕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