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郝广胜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不履行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广胜,铁岭市银州区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00097号原告郝广胜,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东明,该局局长。原告郝广胜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不履行协议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广胜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佟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