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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32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刚、包鹏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包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为谋取利益,以上海A服装城、上海B电器、上海市C通讯的名义申领并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任某某等人套取现金,累计交易314笔,交易数额达人民币260万余元,并收取手续费牟利。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POS机1台。随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又在陈某暂住处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601室查获POS机2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户信息、交易记录,相关交易清单,证人任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套现金额计人民币26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等为由,请求对陈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赵宇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贝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