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4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0月12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爵士风华旁“网迷之家”网吧135号机座位处,乘被害人吴某熟睡之机,将吴放于桌子上价值4880元的苹果手机1台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被盗手机照片及销售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证人易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怀鹤价鉴证字(2015)2179号估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案发网吧监控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袁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袁某系临时见财起意而盗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综合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杨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颖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