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谭永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永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89号罪犯谭永秋,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5日作出(2002)穗中法刑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永秋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连带民事赔偿133975.38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第38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谭永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谭永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永秋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永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累犯,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永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