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磊与卢子俊、卢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卢子俊,卢运生,王建中,卢明峰,卢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赵磊,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卢子俊,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卢运生,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建中,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被告卢明峰,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被告卢明利,男,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诉被告卢子俊、卢运生、王建中、卢明峰、卢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卢明利位于沈丘县纸店镇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沈国用2014第0125号)及被告卢子俊、卢运生、王建中、卢明峰、卢明利位于沈丘县纸店镇国家粮食储备库西侧的房屋十一间。如不能查封上述土地或房屋,冻结被告卢子俊、卢运生、王建中、卢明峰、卢明利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卢明利所有的位于沈丘县纸店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沈国用2014第0125号、面积4440.75平方米)及被告卢子俊、卢运生、王建中、卢明峰、卢明利位于沈丘县纸店镇国家粮食储备库西侧的房屋十一间(价值4000000元的部分);���不能查封上述土地或房屋,冻结被告卢子俊、卢运生、王建中、卢明峰、卢明利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鲁颂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13号楼1单元23层2301号的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14012128**)、徐玲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13号楼1单元23层2304号的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1401119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超宇审 判 员 李永耀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