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泗门鑫泰钢管租赁服务部与余姚市东雅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泗门鑫泰钢管租赁服务部,余姚市东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20号原告:余姚市泗门鑫泰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奚义义。委托代理人:沈玲彩,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东雅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华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泗门鑫泰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余姚市东雅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余姚市东雅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材料折价赔偿款10000元。后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泗门鑫泰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泗门鑫泰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