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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卜某甲、卜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卜某甲,卜某乙,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50号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勤仓,河南省范县张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甲,农民。被告:卜某乙,农民,系被告卜某甲之父。被告:王某,农民,系被告卜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卜某甲、卜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