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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莱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敏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莱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敏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3129号原告上海莱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崇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惠君。被告上海敏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费德平,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莱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敏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