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陆某与顾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某,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342-1号原告陆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陆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3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顾某的银行存款8万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顾某的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