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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陆某与顾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某,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342-1号原告陆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陆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3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顾某的银行存款8万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顾某的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