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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卫华与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华,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17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华,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38号(大学科技园孵化器1号楼1325、1326室),实际办公经营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金宇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595771620。法定代表人:陈小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卫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浙03执1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前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