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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谭丕洋与徐庆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丕洋,徐庆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2698号申请执行人:谭丕洋,男。委托代理人:姜志连,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庆有,男。申请执行人谭丕洋与被执行人徐庆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庄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赔偿款251314元及利息,诉讼费2878元。执行费4685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执行。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