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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8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叶少华与董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少华,董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866-1号原告叶少华,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巍立,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万海,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州、张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少华与被告董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少华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万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叶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少华撤回对被告董万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1元,减半收取3650.5元,由原告叶少华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爱玉二O一六年一月六无书 记 员  谢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