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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郑有林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林,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人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05-1号原告:郑有林,男,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花映洲,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立海,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徐明亮,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苏耀琪,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有林诉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被告广德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广德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华丰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案诉讼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承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