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郑有林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林,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人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05-1号原告:郑有林,男,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花映洲,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立海,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徐明亮,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苏耀琪,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有林诉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被告广德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广德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华丰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案诉讼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承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