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开书、周玉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陈开书,周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开书,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周玉莲,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开书、周玉莲的银行存款2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