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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成都竞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竞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98号原告成都竞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骑龙村。法定代表人:付长全。委托代理人高勇,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赵丽丽,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刘宏。原告成都竞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97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此诉讼保全出具书面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下列财产在1970000元内予以限额冻结、查封。一、被告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28×××01);二、被告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在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的银行存款(账号:20×××5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炼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