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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艳辉与李强、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辉,李强,黄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刘艳辉,女,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被告李强,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黄娟,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辉与被告李强、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艳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强、黄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辉撤回对被告李强、黄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由原告刘艳辉负担。审 判 长  陈璐璐代理审判员  尹华东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贺 姣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