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天波与被告苏建强、赖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天波,苏建强,赖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5172号原告苏天波,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建强,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彩玲,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苏天波与被告苏建强、赖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广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天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建强、赖彩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天波诉称,被告苏建强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4年2月17日、2014年3月1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100000元,合计22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按2%计算利息,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苏建强出具二张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因该借款系被告苏建强与被告赖彩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共同偿还。现要求被告苏建强、赖彩玲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约92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苏建强、赖彩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2014年3月12日,被告苏建强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分别向原告苏天波借款人民币120000元、100000元,合计220000元,并由被告苏建强出具二张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苏建强与被告赖彩玲于2014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2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苏天波提供的借条二份、德化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苏建强向原告苏天波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二份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被告苏建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未能偿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苏建强与被告赖彩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苏建强、赖彩玲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属于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上述借款为被告苏建强与被告赖彩玲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苏建强应当与被告赖彩玲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苏建强、赖彩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建强、赖彩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天波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20000元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100000元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6元,减半收取2993元,由被告苏建强、赖彩玲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岐松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