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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穆瑞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穆瑞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787号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人:钟宪臣,经理。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9号。被告:穆瑞波,女,1978年4月6日生,回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江畔人家12号楼1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穆瑞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自行和解后,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长清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梓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