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吉粮集团公主岭金玉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执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粮集团公主岭金玉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吉粮集团公主岭金玉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吉粮集团公主岭金玉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我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指定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冯彦彬审判员 周立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