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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淮阳县冯塘乡第一初级中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宋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宋氏51797.71元,杨宋氏同时返淮阳县冯塘乡第一初级中学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现查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只赔偿杨宋氏46797.71元,少赔偿5000元。现双方协商由杨宋氏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5000元债权转移给淮阳县冯塘乡第一初级中学所有,淮阳县冯塘乡第一初级中学不再申请执行杨宋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淮法执字第57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