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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周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4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早上,瑞安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带领××镇人民政府雇佣的150名保安(属于温州市××保安公司)和100名民工前往××镇×××山准备拆除新建、扩建的私坟,安排150名保安在山下维持秩序,其余人员上山拆坟。至9时许,××乡××村、××村部分村民陆续到达××山脚下,见到保安人员组成人墙,便与保安人员争论继而辱骂,待其他村民听到敲锣打鼓以及广播宣传渐渐聚集后,其中20多名村民持龙船桨冲到山脚下殴打保安,部分村民在远处用泥巴、石头砸向保安,造成保安蔡某、田某、郑某等7、8人受伤。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受他人指使伙同陈某乙(已判)前往××村龙船屋,用板车运来20多把龙船桨到现场,并伙同被告人周某等人持龙船桨殴打保安。10时许,部分村民回程路上在××村菜场处砸坏被拦截的运送保安的6辆空车,车辆维修费共计8615元。经鉴定,被害人蔡某主要损伤为左眼上睑一长1.6cm创,左眼睑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田某主要损伤为胸腹部、双上肢软组织擦、挫伤(其中挫伤面积累计超过15.0c㎡),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郑某主要损伤为上腹部、右肩背部、右腰背部、左膝部下方、右小腿软组织擦、挫伤(其中挫伤面积累计超过15.0c㎡),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周某在瑞安市××镇××××村桥头点心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温瑞大道与三垟大道交叉口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周某与××保安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保安及保安装备损失共计人民币20400元;同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等人与张某己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张某己因六辆汽车损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22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王某甲、金某、吴某、王某乙、田某、蔡某、邓某、王某丙、郑某、张某甲、丁某、张某乙、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邵某乙、张某戊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照片,车辆维修票据,车辆受损照片,机动车信息表,调解书,谅解书,视频截图,雇聘保安人员合同,瑞安督考第七期,温州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违章建坟限改通知书,巡查记录表,××镇政府通告,宣传标语,宣传牌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调解赔偿,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二、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林邦昌人民 陪 审员 潘建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叶